一、办理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上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人直接登录网址:企业(个人)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http://202.127.42.47:8015/business.aspx,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7-21天。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被审批人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有关申请请求。
2.受理。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请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请求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