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 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 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办理材料
真实填写
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3),填报申请材料,网上核准后打印申请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现场领取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各区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窗口或各区县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信息,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查。
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东镇街道迎宾大道中路信宜市国家税务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国家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