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海滨街道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中队窗口(车管所内)

五、办理时限

6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五条?五、受理、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 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和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受理的申请,应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转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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