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环评报告及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站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wsbs/grbs_list.jsp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准核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5、申请人等电话通知到市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等电话通知到市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6-21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1?永久性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为一次性收费,按建筑物投影面积计算,占用河滩地、堤防地每平方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性建筑物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费。
第二条?(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2)临时占用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征。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