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办理材料
按模板填写,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民办非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按模板填写,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潮南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信息平台查阅办理情况,带齐申请材料纸质版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领取注销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二条,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将采取年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领取《注销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二条,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将采取年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路敬老院内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 市、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