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 2)有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3)工程由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4)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5)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属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须有业主委员会加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主委员会的,须加具属地居委会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高新分厅(http://gxq.zhwsb.gov.cn/index.jsp);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审批机关;

5、现场领取审批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处理。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172号)(2017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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