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13年修订)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3.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二、办理材料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

新申请需提交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发需提交

申请补发需提交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

3.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港澳流动捕捞渔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不符合条件应不予受理

3.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依法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港澳流动捕捞渔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四条 国家对流动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三条 下列流动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材料。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二)到南沙、黄岩岛海域等B类渔区作业的渔船。

农 业部应当自接到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渔业捕捞许 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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