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A4纸张标准。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以短信方式通知预受理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以短信方式通知受理不通过;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听证(非必须特殊程序,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听证(非必须特殊程序,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A区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