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已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2.法人、经营场所、设备能力等发生变更情况。 3.依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能力 法人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二、办理材料

1.申请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时,必须上交(回收)要变更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无法提供原证件,做出不予变更受理。 2.《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真实有效。

1.填写表格必须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符 2.需盖公章(复印章无效)

1.所提交的材料必需真实,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符。 2.材料必需包括变更后的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有效证明,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委托代理时需附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必需由法人亲笔签名。

1.申请者需出具在工商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红章) 3.《营业执照》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必需与申请人实际相符。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必需是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2.所提供的身份证必需有效; 3.委托代理时需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结果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决定书》。通过审核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收回变更前证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结果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决定书》。通过审核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收回变更前证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应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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