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注明场地具体地点、用地性质。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与原件相符。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南分厅畜牧兽医局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网址:http://cnsp.st.gov.cn。
2.受理
经实施机关书面审查,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在网上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退回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当场退回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