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惠州市辖区内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活动; (2)生产的产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等;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含正、副本及明细

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sbs.huizhou.gov.cn)中搜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申请人登录网上系统填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提交资料后,应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与窗口办理流程相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先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在线提出申请,然后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的补正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b) 准予受理。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c)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发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获证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开展。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且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

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取消电焊条、验配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电力整流器、电力调度通讯设备、化妆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次取消和调整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2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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