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及附件9 《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七点,申请项目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一)公路平交道口是指包括铁路与公路、其他城市道路与公路、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增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 公路 集散 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距m 2000 1000 500 500 3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引道视距(m) 160 110 75 40 30 20 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 10 700 5 100 2 400 700 400 200 (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见下表: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停车视距(m) 160 110 75 40 30 20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250 175 115 70 35 35 4.公路与乡村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平面交叉以垂直相交为宜。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2)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 (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5.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6.公路与沿线出入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因为直角或接近直角,交叉道口应设置公路的直线路段上,不准在设置超高的弯道上修建交叉道口。 (2)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少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 (3)交叉道口应有良好的视距,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时,应保证视距。 (4)一般在桥头引导150m范围内,不准设置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7.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 8.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9.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实填写,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http://wsbs.meizhou.gov.cn/portal/website/online/online!grsx.action?areacode=441400&hot=4)。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
5.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接收材料窗口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携带纸质材料到申请事项所在县(市、区)公路局、直属分局路政所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技术审查、听证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广东省公路条例》( 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