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现继续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本次进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延期办理。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要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材料真实
镇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填写审核意见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材料真实。
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叁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材料真实。
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材料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农办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窗口办理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和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当地乡镇政府农办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信息公开。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乐昌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乡镇政府农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或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窗口办理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和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当地乡镇政府农办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信息公开。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乐昌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