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建设工程未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造成污染。 2、未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未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二、办理材料
一、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 3)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 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二、电子版为PDF格式及光盘(一式两份) 。
应当由申请单位的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龙川分厅”( http://wsbs.longch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gdbsTokenId=&gdbsAccessToke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东路老一中对面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