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省市的军人转业安置问题,江苏东台市人民政府发出依照军人等级安置转业军人的通告,针对义务兵、士官以及具有功绩的军人分级安置。如何安置以及安置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一番:

一、什么是转业军人

转业军人,是指部队官兵直接从部队转入地方分配工作的,称转业军人;其和复员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二、东台市军人转业安置的怎么样

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军官另谈。

三、相关政策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安置复员军人中副排级以上军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出:

1.在安置这些复员军人中的副排级以上的军官时,各地必须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加强思想教育”的精神,对凡具备地方干部条件的复员军官,应该尽量安置工作(过去已经安置或已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不再重新安置);对个别具有其他工作条件,确实不适合农业生产的复员军官,亦应适当给予照顾;对某些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每天八小时工作而自愿复员的军官,则由民政部门安置。

2.安置方向:主要是供销合作社、银行、商业、农林、水利、交通、邮电、工矿和文教等部门。对凡符合干部条件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分配适当工作,并按现任职务,适当照顾原部队的级别,予以评定工资等级。同时对待以往确有专门技术和工作能力,应该安置工作而未得到安置的复员干部,亦应由各地负责采取归口包干的原则,在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予以安置。

3.这次安置工作应该采取按原籍就地安置的原则,并由各地转业建设委员会和民政、人事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进行研究后交有关单位妥为接收,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拒绝。

196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复员干部的安置应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复员干部和随复员干部回乡的家属、子女,各地应准予报户口。个别复员干部无家可归或有其他原因回原籍有困难的,可准予到家居农村的配偶家里落户,配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应尽量动员其随复员干部回原籍。从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全省共接收复员回江苏的军队干部有31791人。

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1969年~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武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1976年1月7日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可以就地就近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过去已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再重新安排。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江苏各地对1969年~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的,均陆续安排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确已丧失工作能力需要改办退休的,经卫生部门证明,县、市人武部审查,报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批准,由各地就地改办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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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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