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一般都会写欠条,但是有些时候只有欠条而没有实际的欠款金额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成立民间的借贷关系呢?相信很多网友也想知道这个答案,那么你就要仔细阅读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这篇文章哦。

案情简介:

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袁某甲的房屋所在村组组长袁某乙按照袁某甲的要求,在一张载明“今欠到何某村8组村民袁某甲现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此款在何某村1组整体拆迁时才付清”的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后袁某甲以袁某乙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乙返还借款2万元。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原告方仅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还对判断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再简单审查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而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进行综合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严格适用了《规定》,没有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就认定袁某甲与袁某乙形成借贷关系,而是结合借贷发生原因、地点、款项交付、来源等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审查,最终认定双方未有借款行为,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说法:有欠条是否一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袁某乙明确表示双方未形成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有向袁某甲借款,而是基于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写下欠条,因此双方是否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成为关键点。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多是以订立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的依据。因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扮演着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重要角色。通常情况下,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更多的是以审查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主,而对借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审查有所忽略。特别是在部分当事人有意制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谋伪造借条,再通过双方互相承认而隐瞒证据虚假的本质,致使法官难以分辨证据真伪,难以深入审查借条等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度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那么说到这儿有欠条是否一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呢?如果只有欠条就能成立借贷关系那么就给了那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机会,那么估计很多人就会陷入借贷纠纷中,所以只有欠条是不会形成借贷关系的,但是我们在生活中还是要注意,特别是在签字的时候要当心,更多问题欢迎到华律网来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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