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的预期违约这种情况是十分恶劣的,完全不顾对方的感受来,单方面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成立?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第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

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

3、合同应被撤销

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需要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行为,那么首先一定要明确的告诉对方,自己作出毁约的表示,以及将不再履行合同的义务了,并且自己没有任何的正当理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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