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设立申请书(一式一份)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可从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http://gdmz.gov.cn>政策法规>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栏《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下载,一式两份);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八、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相关的一式一份)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有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需提供验证号及验证码
材料真实需附有证号及验证码
需本人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需本人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出具《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出具《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03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