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批准。
二、办理材料
A4纸、举办者盖章。
制式表,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需会计师务所出具的。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区分厅区教育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ttp://hj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汕头市濠江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汕头市濠江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