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办理材料

按模板填写,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民办非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说明: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我局受理后,我局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1.预约

如需预约,可联系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电话85887280。

2.申请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配合

申请人须配合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6.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如通过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须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配合发证机关监督建成。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如需预约,可联系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电话85887280。

2.申请

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配合

申请人须配合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6.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如通过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须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配合发证机关监督建成。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宁川东路社区服务中心区民政局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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