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3、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办理材料
按实际填写
全体设立人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属新设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登陆网站www.gdlawyer.gov.cn后注册新帐户并发起申请业务;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前述网站发起申请业务;??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司法部预核准的结果制作《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并将其通过网络发送给申请人。?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窗口办理流程
1、1.申请。申请人到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3、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报司法部检索;??4、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部反馈的检索结果后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名称预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及已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自总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完成后,应当将旧公章、财务章上交当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或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并将新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上交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司法局收到旧公章、财务章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封存、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附表三)一式三份;
(二)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的,应当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具体办法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其他事项变更的,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办理,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