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必须经过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调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前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签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日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以扫描件或传真件或快递的方式发送至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农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