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状态可以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如果是犯罪未遂的,法院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那么入户盗窃电脑后又放回,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是否构成既遂?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入户盗窃电脑后又放回

被告人赵某某到某村走亲戚,发现该村王某家无人,遂进入屋内将一台山寨苹果电脑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准备离开时,王某返家,赵某某见有人回来忙将所盗物品放回屋内,走出屋外即被王某当场抓住。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取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二、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是否构成既遂

本文认为,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一)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三)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问题上,应当以行为人入户后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此外,盗窃罪的其他罪状,如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入户盗窃电脑后又放回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能不能构成既遂”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入户盗窃财物后又放回的,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构成的是犯罪未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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