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办理材料
无。
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外国人体检检查记录》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
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办理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a)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无。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4-A7窗口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