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注明场地具体地点、用地性质。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真实,与原件相符。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hjsp.st.gov.cn/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当场退回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核发《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兽医股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当场退回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核发《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兽医股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1020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