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含垃圾中转站、临时垃圾收集点等); (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3)已到服务年限的; (4)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遂溪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帐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窗口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结果文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结果文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1号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遂溪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