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集会、游行、示威; 2、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必须有负责人;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分厅(http://wsbs.chaozhou.gov.cn/wsbs/wsbsindex.jspx),注册用户后登录,进行预约及查询。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社会组织向市、区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区公安局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文路中段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3楼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