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证件
二次转办才需提供
在违规被处罚情况下才需提供
非县内运输
有效检尺凭证
外进木材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网址:XX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③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木材运输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制品、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须持有省要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运输证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
第七条 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勘验或核实有关情况: (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勘验并制作《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样式见附件3); (二)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制作《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样式见附件4)。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 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运输无法在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运抵目的地的,经木材存放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
第十条 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 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5天。 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第一类第46项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