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1、复印件3份 2、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3份
1、1.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 2.原件3份。 2、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本项材料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消防验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原件3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1、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3份 2、附在《验资报告》中
1、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3份 2、附在《验资报告》中
1、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3份 2、附在《验资报告》中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交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交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交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交本项材料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同济西路9号
五、办理时限
9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其设置要求依照《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表)执行。本设置标准是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设置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本区的具体要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