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

按实际情况填写。

按实际情况填写。

按实际情况填写。

按实际情况填写。

按实际情况填写。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网上办事大厅高栏港分厅,在网上提交资料,达到申请效果;

2、预受理,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检查;

3、受理,检查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如有缺失,需补齐后再申请;

4、资料审核,申请资料审核(限2个工作日);

5、现场审核,对申请人硬件配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与措施的现场审核(限8个工作日);

6、审批,审核通过的,制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审核结果(限3个工作日);

7、出证办结(限2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限5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限13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限2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12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2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2017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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