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上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房地产证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品种审定证书由国家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出具。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单位直接登录网址:企业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http://202.127.42.47:8015/business.aspx,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核,申请单位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申请单位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网上退回要求补充村料。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办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单位。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网上核发和打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单位可到江门市农业局法规科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江门市农业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农林横路1号403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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