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按填表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非举办人自有的)

(建筑非幼儿园设计及竣工验收的)

非举办者亲自办理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封开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组织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核评议小组实地考察评议;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置的发给书面通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资料;

2、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

3、组织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核评议小组实地考察评议;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4、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置的发给书面通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9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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