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完备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完备

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完备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收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

收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登陆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http://113.108.219.52/PSJG/),建设单位(申请人)需持同一机构代码证和项目密码登录系统,完成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填报工作。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一体化平台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同时根据(表一)提供纸质版材料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材料接收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正式受理的。?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到怀集县住建局三楼建筑管理股领取施工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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