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仲恺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接到申请,当场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13个工作日)。

4.决定。分管领导根据科室负责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书面说明。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到区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接到申请,当场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13个工作日)。

4.决定。分管领导根据科室负责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书面说明。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到区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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