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及所属镇街(园区)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新办、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附件的原件;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打印在A4纸上,每页打印2张照片,照片应显示拍摄日期,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在现状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在上报前三个月内测量]上绘制,A2图幅,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签名、盖章; 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查验原件;新办的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均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提供并盖章;新办、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的须提供,变更用地单位的无须提供

原发出的全部收回;新办的无须提供,调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红线、变更用地单位的均须提供

提供项目赋码回执(建设单位登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打印回执)。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电子基础材料初审

接件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电子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于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发出递交纸质材料的邀请;电子基础材料不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向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一致,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不一致,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纸质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4.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5.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6.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自取或者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咨询市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省城乡规划条列)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