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 2)养殖场地必须是经当地政府规划为水产养殖生产用途的水域,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 3)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 4)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5)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养殖者依法提出申请。 a)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b)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申请者是个人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

(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材料清晰,真实合法合规。

原件核查。

文字详细说明。

原件核查 适用于个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公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区农林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区农林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区公共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揭东区曲溪街道人民广场东侧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农业和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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