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 4) 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m,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m(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一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5)应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7)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以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承运人为法人的,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运人为公民的,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含通行沿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条件和情况,通行具体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通行过程中险情应急预案和车辆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大亚湾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填写《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在2个工作日作出实质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办事窗口7号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填写《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在2个工作日作出实质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条(正确)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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