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2、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和开发矿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开采矿盐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1号行政服务窗口102房间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供销社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