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下载。
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区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需填写,一式两份。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http://www.zhwsbs.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审批机关;
5、现场领取审批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个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核实申报材料,当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申请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凭受理回执到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办事窗口取回有关批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7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2017年)
第355项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