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3)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4)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5)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6)申请事项属潮阳区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区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cy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路政管理大队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路政管理大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管线类5年、其他3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路政管理大队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路政管理大队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四楼路政管理大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管线类5年、其他3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六)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