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当一个公司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就叫做共益债务,简而言之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那么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和第4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比较简单,清楚。在第三种情形下,共益债务的范围应该是等于债务人不当取得的财产。

在第四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建立业务往来,管理人通常是在可以随时清偿因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共益债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决定继续营业。二是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如果不能得到随时清偿或者得到满意的担保,通常是不会与债务人发生继续营业往来的。据此,很难出现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债务,但债务人却继续营业并产生共益债务的情形。共益债务的范围虽然明确了,但(新法)与(试行)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顺序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共益债务不再作为破产债务并同破产债务一起,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两者随时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不清偿,此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在现实里虽然共益债务的范围看似简单清楚,运用的好可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损失,甚至可能增加债务人尚未意识到的财产,从而也保障了管理人获得收益的可能。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也要同样给予重视,共益债务是一把双刃剑,管理人在尽量确保收益的同时,也要勤勉尽职,多加防范,如果因为共益债务起了纠纷的话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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