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我们如果设立了一个公司,那么公司与公司之间就可能会发生借贷关系,那么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贷是否会收取费用?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联企业间借款是否收取利息,税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如何纳税?

实务案例: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政策解析:

1、增值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很显然,该案例不属于公益事业,那么城西公司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庆丰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发生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庆丰公司取得该笔业务的利息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纳税稽查时,城西公司很有可能会被调增利息收入。

庆丰公司:如果城西公司贷款利息收入是由税务稽查调增的话,那么庆丰公司将无法取得相关有效凭证,致使城西公司调整的利息收入无法在庆丰公司体现利息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高息借款”如何纳税?

实务案例: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与庆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年利率为10%,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8%。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也可能会收取费用,这个需要根据双方协商的,在进行确定利息的时候我们需要符合国家规定规定,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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