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1.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为其名下的货运车辆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2.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数量应不大于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立项批文批准的数量,车辆类型应与立项批文批准的类型相符 3.车辆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a)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b)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c)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4.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规定。 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监控平台。

二、办理材料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名确认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道路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相应的经营范围到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道路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23号黄江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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