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生态公益林采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4)符合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条件(疏残林改造、低效纯松林改造、布局不合理桉树林改造、救灾复产林分改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其他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规范文本设计编写。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提供。

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市网上办事大厅澄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农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农业局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等。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农业局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等。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农业局

五、办理时限

2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市农业局 108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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