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2)技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省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附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供纸质子版

拟建工程涉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须提交防洪评价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珠海市高栏港分厅进行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处理。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及技术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高栏港区海洋和农渔局关于*****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的初审意见》。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办理结果;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09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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