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网上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补齐补正。

3.网上核准:区社区工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在5日之内做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上一级区社区工作局副局长复核(在5日之内做出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电话告之补齐补正材料,在5日之内网上提交。

4.决定:区社区工作局局长据副局长的的复核意见,在5日之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申请条件的,发布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公告。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纸质材料到珠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事务类综合窗口自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许可申请。并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获取办理结果:经区社区工作局民政部门审核并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1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社会工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2017年)

第九条 市、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2017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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