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住所的;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 4.个体工商户变更家庭经营的经营者的;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本人的住所的; 6.个体工商户变更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的(仅限内地居民)。

二、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祥环新村巴士站后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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