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量权日益膨胀的现实社会中,为了有效限制和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裁量权,美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制度。

(一)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密切相关的行政惯例

针对行政裁量的大量涌现,作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行政惯例发挥了很强的正面效应,规范着裁量权的运用。在美国,行政机关会定时将行政惯例编撰成手册类的形式予以备案,供行政机关和公众查阅。一方面可以指导行政机关的规制过程,另一方面向公众阐释行政惯例的由来和评论过程。一般的行政惯例都会在行政惯例手册中予以分类,分类的标准以行政惯例所关注的主题、各种案件的类型以及不同部门行政机关而有所不同。新近产生的行政惯例会以新近报道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早在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实施之前,美国就存在对行政机构滥用权力的法律控制,《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2)(A)条只是使普通法实践成文化。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较为宽松。对司法审查的一个主要限制是“无害错误”理论:即使行政行为在实体或程序上有瑕疵,如果纠正瑕疵并不能改变结果,那么法院仍将维持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构未能按立法规定对当事人提供适当通告,但当事人在实际上知道通告的内容,那么程序瑕疵就属于“无害错误”。被这一理论所免除的错误甚至包含违宪错误,例如对正当程序的剥夺;如果授予正当程序不能改变行政决定的结果,那么司法审查不应再“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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