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部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仅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批复

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由各银行出具相关收费收据

加盖社团骑缝章

新任法定代表人为现职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项、与会人员加盖公章

自有物业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物业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均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等。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个月内有效,审计时间为原法定代表人上任到离任的总年限

载明变更是由,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按相关要求填写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批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变更登记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网上办结,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科,领取变更登记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负责科室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合格的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科室提出的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办理事项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申请人在负责科室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接收纸质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补正材料。接收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3)受理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口头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纸质版申请材料。

3.书面审查

(1)受理人员认真核对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合格、真实有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联系申领人并相应处理。

(2)资料正确无误,符合申请变更社会团体条件,给予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手续;资料有误,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修正或补全资料,再进行下一步。

4.作出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发变更登记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后即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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