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辖区内船长12M以下,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内河渔业船舶
二、办理材料
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
所填内容是否清晰正确
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
A4纸复印,是否清晰真实,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接收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四会市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督管理站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后,对渔业船舶现场查验,审核合格后受理;将材料上送肇庆市渔政支队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四会市渔政大队,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与领取结果。收到肇庆市渔政支队转送的档案材料后,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经批准录入《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发证,申请人在窗口取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后,对渔业船舶现场查验,审核合格后受理;将材料上送肇庆市渔政支队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四会市渔政大队,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与领取结果。收到肇庆市渔政支队转送的档案材料后,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经批准录入《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发证,申请人在窗口取件。
?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